名 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23 依幼稚教育法第二條,幼稚園的收托對象為 (A)一歲~六歲 (B)四歲~六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