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23、 依我國所得稅相關法規之規定,營利事業業務上直接交際應酬費用,按外銷結匯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