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第21條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第22條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23有關資優學生鑑定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標準化與非標準評量工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