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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elbourne 小六下 (2015/09/30)
(A)寄存送達。(B)留置送達。(C)公示.....看完整詳解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7)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X;寄存送達)
(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X;留置送達)
(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X;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O;補充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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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2)
第 137 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38 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第 139 條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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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5)
(A) 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寄存送達
(B) 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留置送達
(C)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公示送達
(D) 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B)應受送達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