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B)應受送達之..-阿摩線上測驗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7)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X;寄存送達)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民... 查看完整內容 |
8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2)
第 137 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38 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第 139 條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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