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參與:一般公民或多或少直接地以影響政府的人事徵選或政府所採活動為其目標,從而採取的各種行動
→主體:公民 (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國民:以年齡、精神狀況的限制)
→只要有行動,都算是政治參與,無論是否成功影響政府
→和政府的人事以及政府的決策或行動有關
→目的:企圖去影響政治體系內價值的權威性配置(政府的行為、政策)
政治參與的模式可以分為慣常性與非慣常性兩種
慣常性
1.影響政府人事:選舉
2.直接影響政府決策與行動:政治溝通:遊說
合作性運動:加入和利益團體一起行動→草根遊說(由利益團體動員其成員打爆立委的電話)
...
與決策者接觸:寫信、打電話給民代
公民投票:創制、複決
非慣常性:指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內(反習慣)的政治參與方式,可能合法可能違法
第一個層次,包括簽署請願書與合法示威,此為慣常性到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過渡性活動
第二個層次,採付諸直接行動的方式,如抵制,介於合法與非合法之間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活動
第三個層次,是屬於參與非法但非暴力的行動,如未經許可的罷工、非法的占領建築物
第四的層次,事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如人身傷害,佔領建築物、破壞等等→最終手段、非最常見
→是一種直接行動的策略,與政治菁英直接相對抗
→通常將焦點置於特定的議題上
→往往需要極高的自主性,以及與他人合作
整理自:http://yntcut.ytsys.com/Webfolio/MySocial/myBlog_detail.aspx?um_id=500&RNO=26552&UBID=1880
23 下列有關非慣常性政治參與的敘述,那一項是正確的? (A)是非法的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