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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下列關於民法「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B)一般請求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不慎為給付者,事後得請求返還
(D)消滅時效得因債權人之請求履行而中斷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Grace Huang 高一上 (2012/01/21)
B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看完整詳解
11F
搖尾巴高手 高三下 (2015/06/17)
D.是說債主叫欠錢人,履行債務,此時若時效已經消滅,則消滅中斷,變成時效繼續。
12F
mud 小一下 (2016/05/10)

(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B)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5條明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不慎為給付者,事後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依此規定,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也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

債權人請求力雖因債務人之抗辯權而減弱,但仍具可履行性,其受領給付的權能(債權之保持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故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1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07)

(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 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乃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例要旨:「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同時並負此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實含有禁止拋棄之性質,自不得謂因拋棄而消滅。」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民事判例要旨:「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B)一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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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關於民法「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A)父母對於子女之親權會因時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