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參照)
民法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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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