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幾年之內,不得罷免?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
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幾年之內,不得罷免? (A)半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