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一年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D)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2023/12/3用PPT查法規自行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