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0年11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 (A) 一審終結(B) 二級二審(C) 三級二審(D) 三級三審
~解析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101年 9月6日施行,「訴訟制度新制」採「三級二審制」。即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一項規定,新增以「地方法院 -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二、「行政訴訟事件」係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等(類型請詳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二項規定),屬應適用訴訟「簡易程序」。三、至於「智慧財產權事件」仍一律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其餘案件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9年6月10日 公務員懲戒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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