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法務部(83)檢(二)字第 0702 號要 旨:軍、憲、警單位設有海關之管制區 (包括港口、貨櫃集散站等) 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時,是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知會海關共同查緝,而不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單獨查緝。法律問題:軍、憲、警單位設有海關之管制區 (包括港口、貨櫃集散站等) 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時,是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知會海關共同查緝,而不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單獨查緝。研討意見:甲說:(否定說)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海關乃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之主辦機關。海關因緝私之必要,依同條例第九、十、十二及十四條之規定,得對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場...
發文字號:法務部(83)檢(二)字第 0702 號要 旨:軍、憲、警單位設有海關之管制區 (包括港口、貨櫃集散站等) 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時,是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知會海關共同查緝,而不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單獨查緝。法律問題:軍、憲、警單位設有海關之管制區 (包括港口、貨櫃集散站等) 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時,是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知會海關共同查緝,而不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單獨查緝。研討意見:甲說:(否定說)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海關乃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之主辦機關。海關因緝私之必要,依同條例第九、十、十二及十四條之規定,得對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勘驗、搜索並制作筆錄。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走私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之反面規定,在通商口岸發覺走私,即不應逕行查緝。又依行政院61.10.14台六十一財九九六三號令會議紀錄二亦明確規定:「機場、港口設有海關地區之緝私事宜,海關為主管機關,軍警治安機關應依海關之邀協助辦理緝私業務,如獲有走私情報,應即通知海關採取行動」。為維護緝私體制,釐清查緝權責,及掌握查緝時效,軍、憲、警單位於設有海關之管制區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時,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知會海關共同查緝,不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乙說:(肯定說)-->法務部檢察司與研討結論所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憲、警單位人員具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身分,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或聽檢察官指揮或命令偵查犯罪之責。是以憲、警單位於設有海關之管制區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如認有刑事犯罪之嫌疑時,仍可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以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如認僅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 (均係行政罰) ,憲、警單位為助海關緝私,於發現有疑似走私情事,自應依規定通知海關採取行動。研討結論:採乙說。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等條文之規定,僅於單純違反同條例所定之走私案件始有其適用。軍警機關對於通商口岸之疑似走私案件,如認有犯罪 (例如私運管制物品罪) 之嫌疑,即得逕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進行查緝。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惟乙說後段「於發現走私情事」一語,應予刪除。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29、230、231 條 (82.07.30)海關緝私條例 第 1、6、9、10、12、14、16 條 (72.12.18)
23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關於海關查緝走私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