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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土地所有權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所增繳之地價稅,得用以抵繳移轉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其抵繳稅額,以不超過應納增值稅額之百分之幾為限?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A
難度: 簡單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2/20)
◆ 第 36 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F
小多 大三上 (2020/01/01)
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
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3 土地所有權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所增繳之地價稅,得用以抵繳移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