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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外國人因違法事由,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該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期間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何種救濟?
(A)收容申訴
(B)收容抗告
(C)收容訴願
(D)收容異議


答案:D
難度: 簡單
1F
1000005086286 大一上 (2016/11/29)
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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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ei 大三上 (2019/11/08)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
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23 外國人因違法事由,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該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