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小明透過不肖業者偽造文書申請外籍看護,①在小明認錯後,檢方給予緩起訴,並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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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uhwa Chen 幼兒園下 (2014/01/16)
(A)① 對----『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 (B)② 對----『撤銷緩起訴』是上級檢察署檢察官的職權 (C)③ 對---- 地檢署『經.....看完整詳解 |
19F GRACE 大三下 (2021/08/24)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查看完整內容 |
2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4)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 查看完整內容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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