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意圖營利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阿摩線上測驗
1F PO Chang Pan 高一下 (2012/07/1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4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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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7/22)
700萬處7年上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1000萬處10年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