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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多少位大法官出席,始得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出席
(B)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C)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D)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7/07/20)
憲法法庭之言辯:3/4出席,2/3同意(無言辯1/2同意)解釋憲法:法律牴觸→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陳桑妮 小五上 (2019/10/11)

剛剛查到 言詞辯論大法官的出席在民國111年要進行修正

#在這之前還是維持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

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

,得延長二個月。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6F
好鄉民 研二下 (2022/02/10)

紀錄用:

現行法=3分之2

舊法=4分之3

7F
joannawen27 大三下 (2022/04/20)

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1.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23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多少位大法官出席,始得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