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查到 言詞辯論大法官的出席在民國111年要進行修正!
#在這之前還是維持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
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
,得延長二個月。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紀錄用:
現行法=3分之2
舊法=4分之3
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1.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23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多少位大法官出席,始得為之? (A)大法官現有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