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以僱用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法不受限制?
(A)雇主引進新技術所需專門之人
(B)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之人
(C)雇主僱用高科技人才
(D)雇主僱用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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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34), C(13), D(27), E(0) #3048622
統計: A(125), B(134), C(13), D(27), E(0) #304862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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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 14 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工會解散。
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
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
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五、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
六、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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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第 14 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工會解散。
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
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
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五、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
六、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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