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晚近,政府為有效打擊新興組織犯罪以因應組織犯罪結構型態之轉變,以及打擊日益猖獗的跨國
組織犯罪,遂於民國 107 年 1 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下列有關該條例之修正重點的
敘述,何者錯誤?
(A)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將原條文第 2 條有關犯罪組織定義修正為「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
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B)有關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
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換言之,已將晚近新型態之跨境組織犯罪或跨境電信詐欺
犯罪之型態納入新法定義中
(C)為防止組織犯罪因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
(D)對於組織犯罪成員之刑前強制工作,恐有不利其習得一技之長、順利復歸社會,遂修法改為刑
後強制工作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110年考生路過,真的要多看毒品分類,出...
未解鎖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提: 本條例所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