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日深夜,慣竊老王潛入陳董事長的豪宅企圖行竊,被陳董的鄰居阿強發現,阿強立即報警,並上前欲抓住老王,雙方發生扭打,警方隨後趕來將老王逮捕。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老王的行為符合現行犯的要件,因此阿強可以逮捕他
(B)因正值深夜,老王有權拒絕接受警方的訊問
(C)老王除有權請律師與聯絡家人外,還可行使緘默權
(D)警方應取得老王的「自白」,因自白可做為判決的唯一證據
統計: A(187), B(206), C(87), D(3539), E(0) #2797149
詳解 (共 4 筆)
類題
7.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
(A) 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
(B) 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
(C)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D) 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8831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24.若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各項權利之敘述,何者主要是針對被告權利之保障的規定?
(A) 可要求犯罪被害補償金
(B) 可拒絕夜間進行訊問
(C) 可拒絕出庭應訊
(D) 可拒絕與被告對質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3893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2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權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被告的自白,可以作為判決有罪的唯一證據
(B) 為了顧及被告的名譽,法院開庭應該以不公開為原則
(C) 當證據不夠明確時,法官應朝向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審判
(D) 為避免檢察官以刑求方式取得被告自白,偵查以公開為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 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52604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22.我國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規定司法或警察機關逮捕人民需經過法定程序。下列針對此程序的相關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即便是對現行犯,檢警也須具備令狀才能逮捕
(B) 逮捕行為須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許可才能實施
(C) 逮捕後,雖尚未起訴,嫌犯亦可以選任辯護人
(D) 逮捕後,至遲於 48 小時內須將嫌犯移送法院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司法、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64239
答案:C
難度:簡單
22.桂花巷餐廳爆發殺人命案,檢方懷疑店長夥同兩名友人,欲勒索顧客黃先生,但卻演變成殺人棄屍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偵訊時三人可保持緘默,並禁止檢方隔夜偵訊、錄影以維護正當程序
(B) 檢方基於偵查公開原則,須定時向社會大眾報告案情發展
(C) 殺人罪屬於重罪,檢察官為避免店長有逃亡串供之虞,可逕行裁定羈押
(D) 偵查期間,警察可持法官開立之搜索票進入嫌疑犯住家搜索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67402
答案:D
難度:適中
13.阿國與鄰居阿德感情不睦,雙方時常爭吵,某日雙方爭執時阿國失足跌倒,阿國不慎將阿德家的蟠龍花瓶打破,阿德一怒之下也毀損阿國的名車洩憤。針對上述情境,依相關法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阿德可以主張阿國為毀損罪現行犯,立即將其逮捕
(B) 阿國可以主張阿德為毀損罪現行犯,立即將其逮捕
(C) 因阿國先打破阿德的蟠龍花瓶在先,阿德可主張正當防衛
(D) 兩人都只須負起相互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可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81166
答案:B
難度:適中
34.阿勇於深夜侵入阿智的住宅,被阿智的鄰居阿文發現,並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阿文並非屋主,因此無權逮捕阿勇
(B) 面對警察的訊問,阿勇有權拒絕回答
(C) 警方須待法院開庭後,才能向阿勇告知所涉罪名
(D) 因阿勇為現行犯,因此無權拒絕夜間訊問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0356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A)老王的行為符合現行犯的要件,因此阿強可以逮捕他--(O)
刑訴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B)因正值深夜,老王有權拒絕接受警方的訊問--(O)
刑訴第100-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C)老王除有權請律師與聯絡家人外,還可行使緘默權--(O)
刑訴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D)警方應取得老王的「自白」,因自白可做為判決的唯一證據--(X)
刑訴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170728 制定)
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231129 制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0920114 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理由
一、於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疲勞訊問」等文字,以與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相呼應。
二、除被告之自白外,共犯之自白,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訂「或共犯」等文字,以資規範。
三、按英美法例一般認為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為先決之事實問題,法官應先予調查並決定之。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自白之證據能力,本屬程序之事實,對此程序之事實,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而為審理調查之,我國實務見解亦認為被告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時,法院應依職權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參照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八六八號判例),而自白是否出於任意,係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要件,如有疑義,自宜先予查明,以免造成法官因具瑕疵之自白而產生不利於被告心證之結果。從而,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前段增訂「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之規定,把實務向來之見解,予以明文化,以保障被告人權。
四、有關非任意性自白爭執之舉證責任歸屬問題,除傳統之大陸法例,因其刑事訴訟制度以澈底之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認為自白之證據能力,為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而為審查之程序事項,不生舉證責任之問題外,於英美法例與日本法例則認檢察官應就自白之證據能力,負舉證責任,只於舉證之時點究為起訴時或被告爭執自白任意性時,存有不同意見而已。我國刑事訴訟法本以職權主義為原則,有關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檢察官不負舉證之責,惟如被告主張其自白並非出於任意,始由法院依職權加以調查。然實務運作之結果,反使被告必須證明其自白非出於任意,否則被告之自白即不容被推翻。事實上,被告欲證明其自白非出於任意,十分困難。因此,有關自白非任意性之爭執,每每成為民怨之所在,本法於五十六年修正時,已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此次修正則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以往因採職權主義而否定檢察官舉證責任之理由,已隨之發生動搖,是站在人權保障及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之立場,爰於修正條文條第三項後段增訂「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以明檢察官應就自白任意性之爭執負舉證責任,俾配合時代趨勢及國情需要。至於所稱指出證明方法,例如檢察官得提出訊問被告之錄音帶或錄影帶或其他人證,以證明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附此敘明。
五、原條文第三項不修正,惟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之增訂,移列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