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社會救助法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最低生活費之百分比?
(A)2%
(B)5%
(C)4%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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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00), C(56), D(38), E(0) #158500

詳解 (共 10 筆)

#223861
最低生活費調查是每年,最低生活費檢討是三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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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84
新修訂的法是以下:
第4條
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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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089
新修訂的法是以下:第4條 於新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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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59
第 4 條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 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 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 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 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 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 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 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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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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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2
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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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385
原本題目:23 社會救助法所稱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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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84
所以這個目前是沒有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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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53
沒有每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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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67


這是社會救助法修改之後的啦!!題目是9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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