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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經許可持有之槍枝持有人死亡時,主管機關對該許可之槍枝應如何處理?
(A)由法定繼承人之一人繼承,並由主管機關為變更持有人之登記
(B)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收歸國有
(C)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給價收購
(D)由法定繼承人之一人繼承,並由主管機關換發槍枝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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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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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綾 高三下 (2021/01/15)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烏啦 高三下 (2022/02/04)

第5-2 條 (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及經許可持有之原住民適用規定)

I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II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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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賴韋成 大二上 (2023/01/2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條之2  (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及經許可持有之原住民適用規定

﹝1﹞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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