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重劃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其期間不得 超過多久?
(A)一年六個月
(B)一年九個月
(C)二年
(D)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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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1), B(23), C(160), D(26), E(0) #1531725

詳解 (共 2 筆)

#5115464

平均地權條例 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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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726
第 11 條 下列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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