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阿摩線上測驗
![]() | 薇 大四下 (2024/06/17): (A)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6項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
(B)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C)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4款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D)行政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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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4):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D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A訴訟代理人得委任複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C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 (B)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 3 人為限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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