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下列何者屬於正確處罰?①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② 當場禁止其駕駛 ③ 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④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A) ① ②
(B) ① ② ③
(C) ① ② ④
(D)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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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86), C(21), D(203), E(0) #1248609
統計: A(13), B(86), C(21), D(203), E(0) #1248609
詳解 (共 5 筆)
#1356003
| 第 43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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