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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民事訴訟法》第466-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 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此種訴訟程序稱之為何?
(A)準上訴
(B)準再審
(C)飛躍上訴
(D)非常上訴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楊心豪 國二下 (2015/05/22)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所以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

2F
莫忘初衷 高二下 (2015/06/02)

飛躍上訴

定義:

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


非常上訴

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係指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23.《民事訴訟法》第466-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