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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競選活動期間為:
(A)七天
(B)十天
(C)十二天
(D)十五天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ynthia Chi 國三上 (2011/05/04)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0/10)
5.10.15
5F
Shih Lo 高一上 (2013/02/01)
5.10.15.28

6F
曾心怡 大一下 (2013/02/11)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到晚上10時止。

2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競選活動期間為:(A)七天(B)十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