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 82 年 2 月 5 日總統頒布「兒童福利法」內容,教育 人員知悉..-阿摩線上測驗
1F Tangerine Hua 高二下 (2016/03/2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