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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延長: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Velvet Blanc 高一上 (2012/07/03)
現在是?
2F
李育芬 高三下 (2016/01/05)

第 12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名  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06 18


3F
Debbie 大三下 (2021/10/26)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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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特殊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經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