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行為之效力,何者為得撤銷? (A)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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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18/10/11)
法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始能成立並發生效力,稱為一般要件,又區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一般生效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含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一般生效要件則為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意思表示須健全並趨於一致(單獨行為除外)。特別要件除一般要件外,在部分法律行為尚須具備一定要件始能成立或生效者,前者稱為特別成立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特別成立要件:情況較少,例如約定要式行為應依約定方式為之,否則部成立(民法§166)特別生效要件:例如遺囑須遺囑人死亡,始發生效力(民法§1199)、要物行為除意思表示外應交付一定標的物,否則不能生效(ex 民法§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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