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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基地台,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
(A) 管理委員會
(B)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C) 頂層住戶
(D) 頂層區分所有權人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基地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