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依據國教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
*國民小學1. 戶政機關‧造冊:每年5月底前。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 6/15前依學區。
3.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入學: 7/15前。
*鄉鎮市公所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處100元↓罰鍰。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但中輟或長期缺課,以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困難。
61. 依強迫入學條例,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可處其監護人罰款,此部分之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