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該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
,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並轉入「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二)公司簽證精算人員應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
分之七十。
(三)可分配紅利盈餘於紅利宣告日自「...
(三)可分配紅利盈餘於紅利宣告日自「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沖轉,其分配予股東之紅利金額應收回以收
益處理,分配予要保人之紅利金額改列「其他應付款-分紅保單紅利」,並於實際發放紅利時由「其他應付款-
分紅保單紅利」沖減。
(四)公司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配予要保人之紅利依該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紅利分配辦法」公平合理地分配予各要
保人。
(五)分紅人壽保險單之紅利分配,原則上應維持「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為正值。但經簽證精算人員與公
司董事會評估認定其紅利分配不致損及該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者,不在此限。
(六)壽險業之「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為負值時,應於公司財務報表同時提列等額之「特別準備金-紅利
風險準備」。
(七)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四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
1.年度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盈餘與其分配方案(含:可分配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及各要保人紅
利分配等之評估決定);
2.簽證精算人員向公司董事會提報之紅利分配報告(包含紅利分配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影響之評估)。
35 壽險業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該年度由董事會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