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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A)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B)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C)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為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D)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蟲不易 大二上 (2020/11/10)

保險法 第 5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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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相信明天會更好 高一下 (2023/04/18)

補充本題與常考的項目

法定解除原因:
§57:應通知事項而怠於通知(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64-2:不實告知而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錯誤,§64-3: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一個月內不行使,或契約訂定兩年,則不得解除,保費不退(§25 :保險契約因§64-2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68-1: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解除亦即朔及既往無效,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保險費應返還還;理賠金也要退還。
§76: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之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法定無效原因:
§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37:複保險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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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A)不問是否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