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43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周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13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