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司法警察(官)甲任職於某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 A 偵查隊(簡稱刑大偵 A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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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ucy 大二下 (2022/07/03)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 第5條(得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100條第2項之預備內亂罪、第101條第2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106條第三項、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第3項、第131條第一項、第142條、第143條第一項、第144條、第145條、第201條之1、第256條第1項、第3項、第257條第1項、第4項、第298條第二項、第30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或第346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