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早期療育服務對象是指幾歲之發展遲緩兒童?(A)零至三歲 (B)零至六歲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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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920319 高二下 (2016/03/1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9.2)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04.11.11)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特殊教育...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