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 下列何項資訊得不予以公開? (A)政府機關有關認定事實之規定 (B)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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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 大四上 (2022/03/27)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 條 1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