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
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
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238.(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