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以外之特別危害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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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togetone 國三上 (2022/01/23)
法規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規則 110.12.22 修正第 4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 16 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5、7 條條文及第8 條第 3 項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21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 查看完整內容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所定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所定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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