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服務在《特殊教育法》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現在大項在特教法第33條 、細項在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裡已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5.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