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
-----------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
將官(上、中、少)>校官(上、★、★)&...
13. 曾任下列何種職務之人員,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