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第 27 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無法交、報遺失、失國籍」可以不用書面
其他一律書面
第 27 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第25條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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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下列何者應以書面為之? (A)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