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受委託簽署協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吳宜諮 國二下 (2020/08/0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 第3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第 5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
4F Ann 大一下 (2022/05/19)
第 5 條 受委託簽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