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籍後任公職一、香港• 港澳條例第16條 ◦ 香港澳門居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擔任軍職。 ◦ 華僑身分港澳居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擔任·。二、歸化• 國籍法第10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
◎ 設籍後任公職一、香港• 港澳條例第16條 ◦ 香港澳門居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擔任軍職。 ◦ 華僑身分港澳居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組織政黨、擔任·。二、歸化• 國籍法第10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第10條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不含約僱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45. 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設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