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依法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A)2 日 
(B)4 日 
(C)5 日 
(D)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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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343), C(127), D(132), E(0) #1514270

詳解 (共 3 筆)

#3032910
補充1F  ,應該是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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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676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
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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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917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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