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
(A)不服汽車牌照遭吊銷
(B)不服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C)逾期居留我國之外國人不服收容決定
(D)不服稅捐課徵新臺幣200萬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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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32), C(299), D(826), E(0) #3460388
統計: A(61), B(132), C(299), D(826), E(0) #3460388
詳解 (共 5 筆)
#6486220
(D) 不服稅捐課徵新臺幣200萬元處分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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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575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
(A) 不服汽車牌照遭吊銷✔️
- 此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而提起之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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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服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 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通常是隨附於罰鍰(通常為 5,000 元以上)的「管制性不利處分」或被視為「輕微處分」。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簡易程序,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或第 104 條之 1(金額 150 萬元以下之通常程序),此類事件皆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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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逾期居留我國之外國人不服收容決定✔️
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0 及之 11,「收容聲請事件」(包含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等)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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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服稅捐課徵新臺幣200萬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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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之 1 規定,涉及稅捐課徵、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 者,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即地方行政法院層級)作為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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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課徵金額為 200 萬元,已超過 150 萬元之門檻,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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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745
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管轄範圍,主要包含三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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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定門檻以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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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雖屬通常訴訟程序,但法律特別規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如150萬元以下的稅捐或罰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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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類型事件:如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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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事件類型 | 是否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說明與依據 |
|---|---|---|---|
| (A) 不服汽車牌照遭吊銷 | 罰鍰附帶之管制性不利處分 | 是 | 吊銷牌照屬《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若罰鍰金額在150萬元以下且附帶吊照,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 (B) 不服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 輕微處分 | 是 | 講習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定「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 (C) 逾期居留我國之外國人不服收容決定 | 收容聲請事件 | 是 |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D) 不服稅捐課徵新臺幣200萬元處分 | 稅捐事件(超過150萬元) | 否(此為本題答案) | 稅捐事件的管轄分為:①50萬元以下:簡易程序,地方行政法院;②150萬元以下:通常訴訟程序但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③超過150萬元: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200萬元已超過150萬元門檻,故不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金額門檻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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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類型 | 金額門檻 | 程序類型 | 第一審管轄法院 |
|---|---|---|---|
| 稅捐、罰鍰事件 | 50萬元以下 | 簡易訴訟程序 | 地方行政法院 |
| 稅捐、罰鍰事件 | 50萬元~150萬元 | 通常訴訟程序 | 地方行政法院 |
| 稅捐、罰鍰事件 | 超過150萬元 | 通常訴訟程序 | 高等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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