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4 下列何者為主物與從物的關係?(A)汽車與引擎(B)電視與電視遊樂器(C)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