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 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24 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