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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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盈 高三上 (2015/08/22)
過年時,家人團聚,難免摸上幾圈,怡情享樂一番,但請問律師,有人說如果家裡擺超過四、五桌就算聚賭,這是真的嗎? 「聚賭」會不會構成賭博罪?其實,這個問題實務上並沒有標準的答案,因為行為人是否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仍須按照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詳言之,刑法賭博罪的犯罪行為大略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規定之「普通賭博罪」,其二則為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首先,按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賭博(指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換言之,在「家中」賭博原則上並不會構成賭博罪,除非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去其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時,始有可能構成本罪。 再者,按照刑法第268條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則可能會構成所謂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則包括:(一)意.....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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