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屬於下列何機關之職掌?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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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註冬 大二下 (2024/02/25)
考試院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第 2 條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4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查看完整內容 |